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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 二
一早看新聞有講,一對同居了十多年的準夫妻,因為女方有翻看男方皮夾子的習慣,被男方以1萬元的補償費掃地出門。
現在實施的《婚姻法》已經不再保護同居事實,這種同居關系一旦失衡,受傷害的往往是弱勢婦女。
讓我心里直打鼓,大家都是女人,這種同居關系,只會落得這樣的下場,究竟怪誰?
夫妻矛盾,這是很正常滴,可是不至于離婚時,被輕易掃地出門
但這種同居關系就不能受到這種保護啦,JMS,你身邊有沒有沒打結婚證的夫妻呀?你贊成這種行為嗎?我個人是不贊成的,我說我的態(tài)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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